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 告 蔡正明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