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訴,422,201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 告 蔡正明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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