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賴韋銓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被 告 賴登福
被 告 賴金良
被 告 賴溪松
被 告 賴溪河
監 護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嘉義縣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黃小泙
被 告 賴火明
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林德昇律師
黃淑妙
被 告 賴真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7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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