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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芝瑤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施明仁
李施慧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3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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