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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清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翁銘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4,88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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