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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錢濟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祥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 3 月 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 元,應徵裁判費 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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