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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翁裕芳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楊淑茶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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