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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王焜弘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洪吳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540,27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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