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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品聞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泊辰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290元,應徵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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