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重訴,105,2015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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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即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於104年 6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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