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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萬元整,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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