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林志容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被 告 李茂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茂堂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96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65,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816 元。
原告僅繳納93,961元,尚欠195,85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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