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重訴,59,2014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嘉義縣鹿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施水亮
被 告 邱新築
邱劉秀鳳
邱繁昌
邱新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2,171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