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重訴,6,201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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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
被 告
即 上訴人 吳明貴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蕭登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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