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重訴,72,201408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侯慶鐘
被 告 侯竅嘴
被 告 侯清枝
被 告 侯各全
被 告 葉文種
被 告 葉文引
被 告 葉文卿
被 告 葉文典
被 告 侯各添
被 告 侯托
被 告 侯百生
被 告 侯福全
被 告 侯福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最後一行有關「,本院亦無從」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亦無從確定本件應為判決之範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有前述情形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地二、項最後一行有關「,本院亦無從」之記載,顯有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但無影響於裁定本旨,依前開法條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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