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重訴,89,201508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挺毅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文松
訴訟代理人 葉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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