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吳貞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6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臺灣時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 │
├──┼─────┼─────┼──────┼───────┼─────┼─────┤
│001 │社團法人台│台新銀行嘉│102年10月15 │84,000元 │CY0000000 │受款人:吳│
│ │灣崇賢慈善│義分行 │日 │ │ │貞霓 │
│ │教化協進會│ │ │ │ │ │
│ │林建璋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