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大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訴訟代理人 林佳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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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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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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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欣欣水泥企業股│合作金庫商│102年7月25日│88,000元 │MG0000000 │受款人:大│
│ │份有限公司嘉義│業銀行東嘉│ │ │ │鼎保全股份│
│ │工廠劉鴻鳴 │義分行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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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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