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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汪艷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 年2月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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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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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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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汪艷嬌 │玉山商業銀│102年10月30日 │3,000,000元 │AK0000000 │ │
│ │ │行東嘉義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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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汪艷嬌 │玉山商業銀│102年7月30日 │30,000元 │AK0000000 │ │
│ │ │行東嘉義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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