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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賴福成
代 理 人 林水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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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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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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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賴福成 │嘉義市農會│102年11月30日 │33,878元 │0000000 │ │
│ │ │福全分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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