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楊明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6月3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1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 謝俊哲 │嘉義縣新港│102年11月30 │ 92,000元 │ FA0000000 │受款│
│ │ │鄉農會 │日 │ │ │人:│
│ │ │ │ │ │ │楊明│
│ │ │ │ │ │ │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