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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朱志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3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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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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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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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林銹珍 │彰化商業銀│86年6月15日 │100,000元 │EP0000000 │ │
│ │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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