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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羅茂榮即佳泰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7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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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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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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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佳泰行羅茂榮 │ 臺灣銀行 │ 101年8月20日 │ 240,000元 │ AC0000000 │ │
│ │ │ 嘉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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