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除,83,201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林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台灣導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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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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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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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侑賞企業有限│臺灣土地銀│103年1月25日│300,000元 │EC0000000 │受款人:│
│    │公司蘇惠玟  │行嘉興分行│            │          │          │林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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