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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吳茂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 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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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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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 考│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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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茂添│京城商業銀│103年2月20日│71,000元 │0000000 │ │
│ │ │行中埔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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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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