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除,86,201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吳茂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 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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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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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      考│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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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茂添│京城商業銀│103年2月20日│71,000元  │0000000 │          │
│    │      │行中埔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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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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