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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王莉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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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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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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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眉 │第一銀行嘉│102年12月31日 │88,650元 │FB0000000 │受款人:章│
│ │義分行 │ │ │ │紹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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