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嘉廣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9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安珵企業股│第一商業銀│102年12月31日 │ 2,864元 │CA0000000 │受款人:嘉│
│ │份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廣事務機器│
│ │蔡扶原 │ │ │ │ │有限公司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