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司促,747,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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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7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永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蔡永霖住居於臺南市永康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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