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司執消債更,36,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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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綺汝即陳宣妃
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嫺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

債務人主張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0,000元,業據其提出薪資表影本乙份附卷足憑(見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卷第92頁),並參酌債務人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卷第107頁),堪認債務人上開主張應為可採。

(二)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費用: 1、債務人主張每月電費585元、水費155元、瓦斯費243元、市內電話費168元、機車強制險費用55元、加油費502元、勞保費400元、健保費295元、伙食費4,500元、生活雜支2,000元,均在合理範圍內,此部分費用應予認列。

則以上必要支出項目合計為8,903元「計算式:電費585元+水費155元+瓦斯費243元+市內電話費168元+機車強制險費用55元+加油費502元+勞保費400元+健保費295元+伙食費4,500元+生活雜支2,000元=8,903元」。

2、父親扶養費部分:經查,債務人父親42年12月生,102、103年度無所得、亦無財產資料,此有戶籍謄本、102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詳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卷第51、209至215頁)。

再審酌債務人父親因罹患頰黏膜惡性腫瘤,需定期住院進行放射線治療等情,有住院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卷第97至99頁),堪認債務人父親無工作能力而無法維持生活,需由他人扶養,故債務人主張負擔其父親扶養費等語,堪屬可採。

經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448元,且債務人與其弟、妹共同負擔等情,則債務人主張其每月負擔其父親扶養費1,500元,尚屬合理,准予列計。

3、女兒扶養費部分:經查,債務人之長女係87年8月26日生、債務人之次女係89年10月11日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存查(見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卷第49頁),是其女兒均未成年,仍須債務人扶養。

再查,債務人之女每月領有弱勢兒少生活扶助1,969元,惟每年度須重新審理俾確認補助資格是否延續,該項補助對象限年齡未滿18歲之兒少,此有嘉義縣社會局105年5月19日嘉縣社救助字第1050022357號函附卷足憑(見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卷第106頁)。

由於債務人之長女年齡已滿18歲,則其每月應不再領取弱勢兒少生活扶助1,969元。

另外,考量債務人之長女已就讀大學,衡諸常情,負笈求學並在外賃屋而居,有房租、水電瓦斯、膳食等費用之增加支出,並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1,448元,則其未成年之長女每月生活費為11,448元,尚屬合理,再者,父母須共同負擔子女扶養義務,是債務人主張每月負擔長女扶養費5,724元(即11,448元÷2),應予准許。

至於其未成年之次女尚未就讀大學,與債務人同住而無需另行負擔房租、水電瓦斯費用等,則參酌財政部稅賦署公告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5,000元,及審酌現今社會物價及日常生活開銷均呈上漲趨勢,則其未成年之次女每月生活費為8,000元,應認允當。

再考量父母須共同負擔子女扶養義務,則債務人之次女年齡未滿18歲時,債務人每月負擔次女扶養費3,015元「計算式:(8,000元-補助1,969元)÷2」,應認合理而准予列計。

至債務人之次女年齡已滿18歲但尚未成年時,由於其不再領取弱勢兒少生活扶助1,969元,則債務人每月負擔次女扶養費為4,000元(即8,000元÷2)。

三、是債務人考量相關補助之變動,及將來毋須負擔女兒扶養義務後,每期可再增加清償金額,從而債務人提出多階段清償方案,如下:

(一)第1期至第20期:長女、次女均未成年,且次女每月領有兒少生活扶助1,969元,則債務人每月薪資20,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9,142元(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8,903元+父親扶養費1,500元+長女扶養費5,724元+次女扶養費3,015元),雖僅餘858元(計算式:20,000元-19,142元=858元),惟債務人願意樽節支出,勉力再縮減其生活開銷,而提出此階段每月還款1,000元,應認合理而應予准許。

(二)第21期至第22期:此階段長女已成年而毋須再負擔其扶養義務,惟次女仍未成年且每月領有兒少生活扶助1,969元,則債務人每月薪資20,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3,418元(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8,903元+父親扶養費1,500元+次女扶養費3,015元),餘6,582元(計算式:20,000元-13,418元=6,582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是債務人提出6,000元清償,將其餘582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仍屬合理,則第21期至第22期每期清償6,000元。

(三)第23期至第46期:此階段次女尚未成年,但已年滿18歲而不再領取兒少生活扶助,則此階段債務人每月需負擔次女扶養費為4,000元「計算式:8,000元÷2」。

是債務人每月薪資20,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4,403元(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8,903元+父親扶養費1,500元+次女扶養費4,000元),餘5,597元(計算式:20,000元-14,403元=5,597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是債務人提出5,000元清償,將其餘597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仍屬合理,則第23期至第46期每期清償5,000元。

(四)第47期至第72期:此階段女兒均已成年而不再負擔扶養義務,則債務人每月薪資20,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0,403元(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8,903元+父親扶養費1,500元),餘9,597元(計算式:20,000元-10,403元=9,597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是債務人提出9,000元清償,將其餘597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仍屬合理,則第4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9,000元。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提出第1期至第20期(每期清償1,000元)、第21期至第22期(每期清償6,000元)、第23期至第46期(每期清償5,000元)、第4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9,000元),並以一個月為一期,合計清償6年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386,000元,總清償成數達7.248%,堪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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