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司拍,86,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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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梅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宗澤
相 對 人 陳國章即陳春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

再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

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春柯於民國(下同)78年5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1月2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陳春柯於100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480,000元,清償期為103年4月26日,詎相對人自103年3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至今尚欠本金43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因債務人陳春柯已於101年3月14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催告書、繼承系統表、本院繼承事件查詢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按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是相對人既為債務人陳春柯之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情事,自應於繼承開始時,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本件附表不動產之所有權,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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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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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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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梅山鄉  │科子│      │432-11    │林│7043.00     │全部          │            │
│    │      │        │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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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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