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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甘哲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官德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官德旺於民國102年3月4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澎湖縣湖西鄉,此觀之聲請人所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自明。
是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官德旺之住所地既在澎湖縣湖西鄉,則關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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