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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2號
抗 告人 即
原 告 黃英中
相 對人 即
被 告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嘉義市警察公園派出所
嘉義市政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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