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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71號
原 告 高鵬程
被 告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於104年8月24日具狀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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