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婚,9,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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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9號
原 告 徐易敬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素咪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呂素咪於印尼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呂素咪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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