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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44號
上訴人即原告 王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英政、王英和、王英仁、王英裕、王惠
美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復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壹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用參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上訴人僅繳納貳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柒萬貳仟柒佰貳拾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就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壹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部分,本院前於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已先發函附上多元化繳費單予上訴人,如上訴人業已繳納完畢,則收到本裁定後,僅須繳納上訴費用伍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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