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家訴,44,20170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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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王英仁
王英和
王英政
被 上訴人 王馨
視同上訴人 王惠美
王英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4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家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則參照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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