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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王馨
被 上訴人 王惠美
王英裕
王英仁
王英和
王英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5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為憑,則參照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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