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消債更,50,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莊淵翔
代 理 人 羅振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美娟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6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 千元。
計算式:9 人10份34元-1,000 元=2,060 )。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釋明聲請人於名盛機械有限公司所領取之薪資除每月薪資外,是否有領取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若有,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若無,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三)每月支出部分:
1、就所提列之汽車燃料稅每月525 元、瓦斯費每月3,000 元提出實際支出證明單據。
2、請就所提列「交通費4,000 元部份」,釋明自工作地點之地址。
3、請就所提列房租租金每月5,000 元部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請就所提列水費每月745 元、電費每月2423元部份,釋明每月繳納金額高於一般標準之理由。
5、請就所提列長女莊芯瑜扶養費部份,提出計算式中所列舉學雜費之支出明細。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莊子煬、莊芯瑜除聲請人每月領有身障補助4,700 元外,是否有領取其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或者其他
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