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消債更,51,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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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呂培汶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義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宗軒
附表:
(一)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雖已每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交通、醫療、健保、水電費、瓦斯費及手機費等,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請補正。
(二)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說明依法受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收入戶籍謄本、財產狀況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如有薪資請提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
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七)陳稱於95年間曾協商成立,當時還款條件為何?請提出證據為證。另毀諾之事由亦請提出證據證明。
(八)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40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10人×10份×34元-1千元=2,40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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