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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林幸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美娟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10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 千元。
計算式:15人10份34元-1,000 元=4,100 )。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2015年5 月份到新竹物流任職迄今之每月薪資所得證明文件,並請陳報任職於新竹物流除每月薪資
收入外,是否會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
(三)請提出聲請人配偶、聲請人子女、聲請人婆婆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每月支出部分:
1、請陳報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明細及金額分別為何(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時所列之支出金額、項目與更生聲請狀所載
不同,應以何者為準)。
2、請就所提列「婆婆安養院之扶養支出」每月20,000元部份,提出實際支出證明文件,並請釋明每月支付之安養費究
竟是調解時所列之18,000元抑或聲請更生時所列之20,000元,及該金額是否由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
3、請就所提列「膳食」每月12,000元部份,釋明是包含幾個人之膳食支出,其計算方法為何。
4、請就所提列「教育補習費」每月6,000 元、「女兒扶養費1 0,000 元」部份,提出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及詳細支出項目明細,並釋明「女兒扶養費10,000元」之金額是否包含「教育補習費」每月6,000 元之支出,抑或是分開兩筆計算(即共需支出16,000元),另與調解時所提列「教育(債務人女兒每月交通費、膳食費)3,400 元」及「扶養費4,000 元」金額,應以何者為據。
5、請就所提列「交通4,000 元部份」,提出實際支出證明,並請釋明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及每月需高達4,000 元之理由。
6、扶養費部份,請提出每月支出配偶王承瑋扶養費3,000 元、女兒王彩琳扶養費10,000元及婆婆扶養費20,000元之詳細明細表及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明。而依聲請人所述,配偶目前中風,應請提出中風而無
法工作之相關證明,另扶養婆婆部份,則請陳報聲請人婆
婆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之公公或聲請人配偶之
兄弟姊妹)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受扶養人王承瑋、王彩琳、郭李稟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
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
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並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承瑋、王彩琳、郭李稟
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
補助、老農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
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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