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監宣,12,2015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美慧
代 理 人 劉祠維
相 對 人 劉國寶
關 係 人 劉俊明
劉權瑩
劉祠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國寶(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美慧(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國寶之監護人。

指定劉俊明(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劉國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配偶,相對人自民國101年12月3 日因車禍,前經鈞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55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在案,惟近日病情惡化,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此,爰聲請鈞院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於鑑定人即嘉義長庚紀念醫院周士庸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坐輪椅、使用鼻胃管、氣切,對法官之點呼無反應。

鑑定人周士庸醫師對於相對人之心神狀況鑑定後認:相對人於101 年12月發生車禍腦部受傷,雖經腦部手術治療,仍留下明顯後遺症,呈現癡呆狀態,相對人用鼻胃管餵食,用氣切呼吸,對呼叫有轉頭反應,但無其他語言表達能力,亦無法了解他人言語意思,相對人不會寫字,亦不會用動作表達需求,不會看電視,日常生活洗澡穿衣等皆需他人幫忙,大小便包用紙尿布,相對人因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此有鑑定筆錄在卷佐參。

因此,本件聲請,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另關係人劉俊明係相對人之長男,相對人之家屬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由關係人劉俊明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等件附卷可稽。

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較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因此,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同時並指定關係人劉俊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