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繼,741,2015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高逸郎
送達代收人 高翠瀕
聲 請 人 高敏雄
聲 請 人 高亮達
上列抗告人等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需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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