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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741號
抗 告 人 高逸郎
高敏雄
高亮達
上列抗告人間拋棄繼承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4年度繼字第741號拋棄繼承事件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抗告人於民國104年8月18日繳納抗告費用共計2,000元,計溢收1,000元(2,000-1,000=1,00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抗告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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