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聲,124,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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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4號
抗 告人 即
聲 請 人 余奕賢
相 對 人 蕭乃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並為抗告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4年7月13日庭函通知抗告人應於收受通知之翌日起 5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 7月16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至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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