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聲,13,2015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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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呂何罔市
聲 請 人 羅秀銀
聲 請 人 姚金華
聲 請 人 姚金美
聲 請 人 姚宜欣
聲 請 人 王月雲
聲 請 人 石李清香即李清香
聲 請 人 林文德
聲 請 人 林郭詁
聲 請 人 許蕾即戴許蕾
聲 請 人 李鸝珍
聲 請 人 戴文陣
聲 請 人 陳德欣
聲 請 人 許春玉
聲 請 人 林恆宇
聲 請 人 朱永衿
聲 請 人 陳碧照
聲 請 人 呂金樹
聲 請 人 張智蓉即林張智蓉
聲 請 人 林良芹
聲 請 人 施朝祥
聲 請 人 施佳吟
聲 請 人 李雅文
聲 請 人 邱謝吉
聲 請 人 林心勇
聲 請 人 李秀芬
聲 請 人 曾光玄
聲 請 人 曾淑玲
聲 請 人 曾淑雲
聲 請 人 曾廷常
聲 請 人 蔡永豐
聲 請 人 黃玉雲
聲 請 人 蔡凱仁
聲 請 人 蔡凱銘
聲 請 人 蘇秋玉
聲 請 人 曾黃麗玉
聲 請 人 浦欣怡
聲 請 人 王信傑
聲 請 人 曾智顯
聲 請 人 曾謝碧珠
聲 請 人 曾美娥
聲 請 人 林清墘即林清騫
聲 請 人 王玉霞
聲 請 人 陳源河
聲 請 人 林玉釵
聲 請 人 鄭金榮
聲 請 人 陳姿樺
聲 請 人 陳慶豐
聲 請 人 林嘉葳
聲 請 人 許秀英
聲 請 人 林福星
聲 請 人 王淑賢
聲 請 人 林岩遂
聲 請 人 紀辰即紀志政
聲 請 人 劉春長
聲 請 人 吳美菱
聲 請 人 劉維泰
聲 請 人 劉維中
聲 請 人 楊育羚
聲 請 人 何士杰
聲 請 人 鄭美香
聲 請 人 黃利宏
聲 請 人 王美蘭
聲 請 人 王何理
聲 請 人 官品秀
聲 請 人 張凱惇
聲 請 人 黃秀英
聲 請 人 紀志成
聲 請 人 紀呂燕子即呂燕子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嘉義市嘉邑行善團
法定代理人 蔡萬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知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楊玉羚」之記載,應更正為「楊育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聲請通知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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