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聲,167,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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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蕭黃月桂、蕭乃嘉之除戶謄本與其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依本院101年度繼字第351號、104年度繼字第70號卷所示,相對人蕭黃月桂、蕭乃嘉之繼承人似均已拋棄繼承,若無人繼承,是否有遺產管理人?相對人蕭黃月桂、蕭乃嘉應更正為何人,亦請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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