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聲,176,2015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吳鈺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76號事件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有關相對人吳鈺娟「住新竹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竹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中當事人欄有關吳鈺娟「住新竹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係「住新竹市○○區○○○街00號」之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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