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聲,182,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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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黃紹欽
相 對 人 楊瓊雅律師即嘉義縣私立嘉南高級中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99年度訴字第 225號拆屋還地事件判決後,相對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0年度上字第199號判決,嗣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爰請求確定本件之訴訟費用等語。

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 225號拆屋還地事件,係由聲請人之父親黃立雪對相對人提起之訴訟,嗣黃立雪於二審審理中死亡,其繼承人為黃立雪之配偶黃楊甦銘、長男黃紹欽、次男黃曙曜、三男黃曙東、長女黃亞菁、三女黃亞莪、外孫女洪嘉穗、外孫洪震知等 8人,有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附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99號卷宗(詳該案卷㈡第162至179頁)。

是以,黃立雪之全體繼承人既為黃楊甦銘等 8人,則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自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向本院聲請。

四、惟查,本件僅由繼承人之一黃紹欽具狀提出聲請,有聲請狀存卷足憑,經本院通知應於 5日內補正由黃立雪之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該通知已於民國104年7月24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本件聲請之當事人不適格,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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