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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明
代 理 人 林志宏律師
相 對 人 嘉義市經國新城C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嚴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民國104年1月5日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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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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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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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 │裁判費 │ 60,4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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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因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而訴訟費用60,400元係由聲請人預納,│
│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0,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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