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王文振
被 告 陳猛
被 告 陳志良
被 告 陳志平
被 告 陳世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主張基於兩造間互易契約,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嘉義縣竹崎鄉○○○段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C、D所示面積1,041 平方公尺土地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故原告因本件訴訟客觀上可能獲得之利益,應即為系爭範圍土地之價值,倘依前揭土地之面積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結果,其價值應為新臺幣(下同)333,120元(面積1,041 ×公告土地現值32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