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補,288,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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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翁長孝
翁長成
被 告 翁長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67元(84,400×1/3×2=56,26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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